一、公安机关在诈骗案件终结后,根据具体诈骗情况,处分冻结、查封、扣押的债骗人的财产,返还给
受害人。
二、受害人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诈骗人返还。
三、诈骗人主动退赃。
四、法律依据:
《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
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
债务或者
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
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犯罪分子
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
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
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