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押权与其
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所以
抵押合同无效的,债权无效从而造成抵押权无效。
2、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3、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
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