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放弃
遗产继承能反悔,
继承人被
胁迫,使其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放弃遗产继承表示是无效的,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