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
民法典》对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采用了两种不同的归则原则,一种是
过错责任原则,一种是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两种不同的归则原则其
举证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
2、
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
医疗损害责任
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此为过错责任原则,系绝大多数
医疗纠纷的规则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存在相应的损害后果,同时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过错推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遗失、
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