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离婚一般是先分财产,再
离婚。
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带齐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本人的
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机关对
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
抚养、财产、
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