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诉书:申诉书中要写明
申诉人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申诉理由应当针对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简明扼要地写明该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人
民法院在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诉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申诉人为
法人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并加盖该法人或组织的印章;每个案件的具体
代理范围,要以委托代理协议中的规定为依据,可以全权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二)人民法院
一审、
二审判决书(
复印件);
(三)相关
证据材料;
(四)如有委托
代理人的,须提交
授权委托书。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
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
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法院审判
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