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
开设赌场罪的
构成要件的,不抽头也算开设赌场。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
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
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
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
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
代理,接受投注的。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以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
赌博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