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
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由此可知,对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评判标准。
因此,如果
分居期间的借款没有用到共同生活的需要里的话,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
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法律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