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用
个人财产在
婚前买房,并在婚后办理
产权登记,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不属于
共同财产,是其个人财产。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
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房屋登记在
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
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2、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还贷,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
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房产为登记一方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时应由
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可视为夫妻对
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