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般是要向被告的住所地也就是
户籍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的,则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则需要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另一方的情形属于以下所列情形之一,则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2、下落不明或者已经被
宣告失踪的;
3、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4、被监禁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