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是
劳动者获得
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
根据 《
劳动合同法》 第38条, 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够得到经济补偿金。
其次,
工伤职工应正确理解运用 《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作为
行政法规,第36条、第37条虽然规定了5级至10级
伤残的工伤职工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也能够获得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工伤待遇,但没有明确规定也能同时获得经济补偿金。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能在获得工伤待遇的同时,获得经济补偿金,反之则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