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民事赔偿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进行:
1.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索赔。该种途径前提是,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医疗事故。
2.按照《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获得
侵权赔偿。
《条例》仅仅针对医疗事故作出规定,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如果
医疗机构存在
医疗过失行为的,仍应当依《民法典》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
赔偿责任。
3.第三种,按照《民法典》规定,追究医疗机构的
违约责任。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患双方依据这种关系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双方应依诚实信用原则
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
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造成对方损害的,都将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