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
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
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
被害人显示,均不属于持枪
抢劫。
2、行为人所持的枪支,应当是属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范围。如果代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枪等,则也不属于持枪抢劫。
3、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
人身权利包括
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
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
刑法》规定的
非法持有枪支罪。
4、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
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应追究其持枪抢劫的
刑事责任,对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的
犯罪,实行并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