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清理的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
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
债权清理的措施: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
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
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
民法院确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内,
债权人未
申报债权的,可以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
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
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