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犯罪,依照我国刑
法规定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
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
防卫过当或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犯罪轻微又
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
立功表现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于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