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子女,其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