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孩子没有
结婚证的双方之间的关系一般是属于
同居关系,不存在
离婚的问题,是不能
办理离婚的,双方自行解除关系即可。
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没有
领结婚证有了孩子的,则如果双方符合
结婚的实质要件的,那么双方之间的关系按
事实婚姻处理;
双方想离婚的要通过
诉讼的方式进行,需要由一方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然后法院对于符合
立案条件的
立案调查,最后双方等待
开庭审理即可。
如果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也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