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费用:为
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在
破产程序进行中个别债权 人因其他争议而发生
诉讼的费用;
2、共益
债务:为了全体
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的债务;
3、职工
工资、
养老保险、
补偿金等;
4、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