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害国家安全的
犯罪分子,即实施了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其犯罪性质决定了对他们除单独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外,不论判处何种
刑罚,都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犯罪类型,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
抢劫等。但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严
重犯罪并不局限于所列这几种犯罪,只要是危害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
故意犯罪,都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被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