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
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
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
不予立案或者
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
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
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
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
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