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当事人在出具
欠条时,误写成了“
借条”,但是内容上还是欠条,那么实际上影响不大。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的方式对“借条”进行补正,协商将名称改为“欠条”;如果说在内容上也存在歧义,并且双反就此产生了
纠纷,那么需要就具体内容进行解释。比如说:借条上没有写还款期限,那么
债权人就需要注意,要及时向对方催告还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
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