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
出资时间上的瑕疵,即
期限届满仍未能缴纳全部出资额;
另一类是出资财产上的瑕疵,例如以不动产、
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该权利存有瑕疵,或是未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等。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