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代位清偿性,为执行
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提供了理论基础,换句话说,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债的相对性的突破,是基于债权
代位权而采取的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
债务时,被执行人常常通过行使对自己债权的处分权,由被执行人的
债务人(或称第三人)代位清偿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或申请法院执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
所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 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