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结婚前一方父母全额
出资买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夫妻一方
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结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
还贷,则
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三,结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借款。
第四,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一般按
共同财产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