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
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
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企业分立时对原
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与
企业改制相关的
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