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诉人
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
财产保全或者先予
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
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
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
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