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
农民工三者之间存在两种
法律关系:
1、建筑企业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建设工程
承包(加工承揽)关系。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2、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的是
雇佣关系。
农民工直接受雇于包工头,受包工头直接管理,其工作内容好工作进度有包工头直接支配,他们的
工资和
劳动保护不是由
施工单位提供,而是一般也由包工头负责。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