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一般不属于
共同财产,属于一方个人的
婚前财产。但是如果结婚后在
房产证上增加了配偶的名字,那么房产就变成了
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婚前
出资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
还贷的,那么在所还的贷款本金及本金对应的增值部分的还贷,这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