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
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
委派书);
3、会议决议情况;
4、股东会由股东按
出资比例行使
表决权;股东会对
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6、签署: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