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民间借贷协议公证,
当事人应向
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1、
出借人、借用人及
担保人填写的借贷协议公证申请表。
2、出借人、借用人及担保人的
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若出借人、借用人及担保人已婚的还应提交各自的
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已婚的,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如果夫妻一方亲自到场确有困难的,应向公证处提交本人自愿出借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定的金钱或自愿提供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某项动产或不动产为借用人
担保的声明。标的较大时,该声明书还应经公证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证明,证明该声明书确系其本人所写。
3、出借人的存款证明。
4、担保人拥有担保财产(包括动产或不动产)的证明。
5、借贷协议草稿。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
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
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
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
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
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