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分为
治安传唤和
刑事传唤。
1、对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
法规定可能适用
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刑事传唤中,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
拘留、
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