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
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二大类,一为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
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有如下几点:
1、擅自撤回
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
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7、无权
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第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