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
出资实际上是
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
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
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
受让人因此受到
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
股权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
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