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
(1)
医疗费:根据实院发生计算,一定要保管好票据原件。
(2)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
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
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
交通费:根据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
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为500至50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当地的标准计算。
(6)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