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男方有隐藏、转移
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女方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若是在
离婚时,男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最后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男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