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应按
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
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