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
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
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
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