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拆迁房屋已经被
拆迁,房屋不复存在的,不可以再进行
确权之诉。
确认之诉通常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
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法院对
房屋确权之诉作出判决,确认某个
民事主体享有
房屋所有权,这种权利应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权利,也即权利主体可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如果原先存在的权利在判决时已不复存在,那么,权利主体原来对房屋享有权利,从法律角度而言只是一个事实而已。法院就确权之诉判决确定的,应是权利而不是事实。
房屋拆迁的程序有:
1、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6、申领拆迁许可证。
7、发布拆迁公告。
8、
拆迁冻结。
9、签订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
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