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的材料来源 立案材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的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交的有关犯
罪事实和
犯罪嫌疑人情况的材料。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情况,作为立案的材料来源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或者个人的
报案或者举报。
2、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3、
犯罪人的
自首。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
5、其他机关移送的材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或者人
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