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拆迁过程中发生的
纠纷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
一、
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自知道具体
行政行为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
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或者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