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
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
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深圳经济特区
个人破产条例》进行
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
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
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
个人财产以及
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
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
承诺书。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八条,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
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
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
扶养义务的
未成年人和
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以下简称所
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合法
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
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