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当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申请更换
监护人即可。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
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
起诉讼的,由人
民法院裁决。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人,有关
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
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