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双方没有办理
结婚登记的,则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
离婚的问题,如果双方分手当然要退
彩礼。不过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没有办理
结婚登记
同居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按
事实婚姻处理,此时如果
离婚彩礼一般是不需要退还的,除非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此时离婚彩礼需要退还。
如果是
结婚证丢失的,则离婚彩礼一般也不需要退还;但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的,或者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则如果离婚彩礼需要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