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做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复议流程有:
1、申请。
2、审理。
3、文书送达。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
送达回证。
4、执行。
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
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
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有:
(一) 对
行政机关作出的
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
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
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
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
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
抚恤金、
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
《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