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法院在受理存单
纠纷案件后,如发现
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
如案件
当事人因伪造、
变造、虚开存单或
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
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
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
中止审理。
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
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
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
诉讼:
(一)一方当事
人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
行为能力,尚未确定
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