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申报债权
破产重整有下列后果:
一、
债权人将会丧失参与
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
债权人会议权利、
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
财产权利等。
二、如果
破产财产已经进行了分配的,则债权人将不能补充申报,如果债权人申请补充申报的还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
三、如果进入了重整程序债权人没有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将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
四、如果进入了和解程序债权人没有及时申报债权的,将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