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婚前付首付,且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婚后男方以
个人财产还贷,
离婚时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2、男方婚前付首付,且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房子属于男方,但是还贷部分以及房产增值部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应对女方进行补偿。
3、男方婚前付首付,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不论是男方用个人财产还贷还是夫妻共同房产还贷,都应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