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
证据;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