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
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
赔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公司处于
吊销状态,股东依然可以提起代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