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申请
指定监护人的。对
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首先由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
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或者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
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